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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友會組織章程

靜宜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修訂後)
民國100年12月3日系友大會修訂
壹、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靜宜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譯名稱為 Providence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第二條               本會設立宗旨為加強系友間之聯繫,增進彼此情誼,交換學術研究心得與工作經驗,促進事業合作並協助母系及母校發展。
第三條               本會址設於台中縣沙鹿鎮中棲路200號靜宜大學資訊管理學系。
 
貳、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分為以下二類
一、       基本會員:凡於靜宜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所)或資訊科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所)畢(肄)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       榮譽會員: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本系所之教職員及對本會有重大特殊貢獻且經理事會通過者,均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會員之權利:
()修改章程提案權。
()發言權及表決權。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參與本會各種活動。
()享有本會提供服務。
()其他法定權益。
二、     會員之義務: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三)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
(四)提供個人資料及於異動時更新。
 
参、組織與職權
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大會休會期間由本會理事會代行職權,並由監事會監察之。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決定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事項。
第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召開日期由理事會議定之。
第九條               理事會置理事九至十五人,監事一人(後補監事二人),由會員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或罷免會長。
二、 審定榮譽會員資格。
三、 訂定並推行年度工作計畫。
四、 議決會員大會召開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每屆理事互選會長、副會長各一人。會長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並於會長無法視事時,代理會長執行職權。
第十二條         監事負責監察日常會務及本會財務收支。監事出缺無法執行職權時,由候補監事依得票順序遞補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顧問若干人,歷任系主任為當然顧問。
第十四條         本會得於需要時於各地設立聯絡處,並視實際需要成立分會。
 
肆、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貳百元,永久會費每人1000元。
二、     會員及其他人士之捐助。
三、     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伍、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未定事宜,依有關法令及規定行之。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民國970606日校友大會訂定
民國98年06月05日校友大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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